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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地110年度除字第17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17號除權判決要旨
110年度除字第1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輝輪車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庭 法官 ˉ徐世禎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ˉ張雅婷
- 發布日期:110-07-16
- 更新日期:110-07-1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