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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宙110年度除字第20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20號除權判決要旨
110年度除字第2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大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2段167號2樓
送達處所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1段237號12樓之
8
法定代理人 黃亮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葉嘉蘋 設新北市汐止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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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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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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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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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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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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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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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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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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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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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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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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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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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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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萬3,6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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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159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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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9-01
- 更新日期:110-09-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