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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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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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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宙110年度除字第1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1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0年度除字第1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徐正秀  住基隆市信義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徐正秀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廟口分社
空白
108年10月3日
40萬4,800元
0074034
 
 
 
  
       
 
  • 發布日期:110-09-01
  • 更新日期:110-09-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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