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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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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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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10年度除字第23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23號除權判決要旨
 
110年度除字第23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呂惠珠  住臺北市大安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12637-1
1張
970股
 
 
                          
 
  • 發布日期:110-09-23
  • 更新日期:110-09-2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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