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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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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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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宙110年度除字第27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27號除權判決要旨
 
110年度除字第2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優成興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觀音區
           指定送達地
           桃園市中壢區
法定代理人 夏武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7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吳俊鋐
優成興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
110年2月28日
14萬3.850元
NN8431829
 
 
 
 
 
  • 發布日期:110-10-19
  • 更新日期:110-10-1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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