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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宙110年度除字第27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27號除權判決要旨
110年度除字第2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優成興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觀音區
指定送達地
桃園市中壢區
法定代理人 夏武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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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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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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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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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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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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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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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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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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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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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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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成興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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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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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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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萬3.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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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843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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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10-19
- 更新日期:110-10-1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