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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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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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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10年度除字第15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15號除權判決要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新莊區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慎翔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連合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七堵分行
110年2月7日
221,225元
ND0192708
 
            
  
        
 
  • 發布日期:110-10-20
  • 更新日期:110-10-2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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