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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8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10年度除字第28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28號除權判決要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川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周美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婉琪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 發布日期:110-10-29
- 更新日期:110-10-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