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9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10年度除字第39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39號除權判決要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送達代收人 謝承軒
住新北市林口區
法定代理人 許待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正明 住桃園市大園區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 發布日期:111-01-04
- 更新日期:111-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