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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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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9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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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黃110年度除字第39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39號除權判決要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送達代收人 謝承軒  
           住新北市林口區
法定代理人 許待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正明  住桃園市大園區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文毅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基隆分行
109年8月21日
294,224元
CI0121191
 
              
  • 發布日期:111-01-04
  • 更新日期:111-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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