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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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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3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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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宙110年度除字第33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33號除權判決要旨
 
110年度除字第33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設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云玫  住臺北市內湖區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劉錦璇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碇內分社
110年3月15日
103萬元
LAD0040520
 
 
 
 
  • 發布日期:111-01-10
  • 更新日期:111-01-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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