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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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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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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宙111年度除字第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設雲林縣虎尾鎮
法定代理人 陳和協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麗容  住同上
      呂立棋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基隆市警察局
台灣銀行基隆分行
110年1月28日
1萬2,304元
MB3990027
 
002
基隆市警察局
台灣銀行基隆分行
110年2月4日
1萬3,941元
MB3990052
 
 
 
  
  • 發布日期:111-02-08
  • 更新日期:111-02-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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