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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宙111年度除字第1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設雲林縣虎尾鎮
法定代理人 陳和協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麗容 住同上
呂立棋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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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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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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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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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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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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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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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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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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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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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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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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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2,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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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399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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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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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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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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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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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3,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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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399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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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2-08
- 更新日期:111-02-0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