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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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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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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洪110年度除字第34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0年度除字第34號除權判決要旨
 
110年度除字第3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一誠船舶機械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尤怡文  住臺北市松山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G200
訴訟代理人 林妍希  住台北市內湖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 票 人及
法定代理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逢晟船舶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黃勢縉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
一誠船舶機械有限公司
110年3月31日
60,000元
KLA0542092
支票
 
 
    
  • 發布日期:111-02-25
  • 更新日期:111-02-2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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