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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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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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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宙111年度除字第6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6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豐書  住基隆市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0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張豐書
淡水信用合作社萬金分社
110年5月29日
8萬9,330元
0015724
 
 
 
 
  • 發布日期:111-03-11
  • 更新日期:111-03-1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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