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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號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月111年度除字第4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4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育嘉 住基隆市安樂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附表:
票據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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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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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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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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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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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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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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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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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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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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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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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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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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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1111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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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4-01
- 更新日期:111-04-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