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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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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號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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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月111年度除字第4號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4號除權判決要旨
 
111年度除字第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育嘉  住基隆市安樂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1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支票
勤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
民國110年4月30日
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伍拾元
AI1111968號
 
  • 發布日期:111-04-01
  • 更新日期:111-04-0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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