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存109存字第158號 主旨:因聲請人彭秀明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58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簡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