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09存字第198 號 主旨:因聲請人劉曾素娥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98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提存所主任 簡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