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基院雅111存字第190號 主旨:因聲請人蔡春卿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90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提存所主任 簡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