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存101存字第244號 主旨:因聲請人李健華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1年度存字第244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簡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