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基隆麗存110存字第91號 主旨:因聲請人鴻成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10年度存字第91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簡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