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存104存字第358號 主旨:因聲請人張淑華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4年度存字第358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簡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