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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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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一般刑事訴訟案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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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收受書狀、卷證:公訴案件,由檢察官提出起訴書及將卷宗、證物送交法院。自訴案件,由犯罪之被害人,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自訴狀。
  2. 分案、審核: 收受書狀後分案,並由書記官將卷證交由承辦法官審核、批示。
  3. 定期、開庭:依據法官批示內容繕發傳票通知當事人到庭開庭,當事人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請警察機關拘提當事人到案,若拘提不到,則發布通緝,且在案件中如有保證金時,並應裁定沒入。
  4. 案件辯論終結:辯論終結後,法官會定期宣判,最遲並於宣判翌日公告判決主文。
  5. 製作裁判正本並送達:書記官於收受裁判原本後,應於規定時間內製作裁判正本,並送達於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
  6. 上訴:當事人(即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收受判決後,如有不服,得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告訴人、被害人收受判決後,對於判決有不服者,應於檢察官上訴期間屆滿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7. 執行:案件判決後,當事人未聲明不服,則案件確定,書記官應將卷證送交檢察署執行;又若判決係無罪、免訴、免刑、不受理、緩刑確定者,而被告曾經諭知交保,並繳納刑事保證金者,書記官於送執行前,應先發函通知領回保證金,若判決為有罪情形,則該保證金須待執行完畢後,由檢察署通知發還。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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