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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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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於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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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理不公開

       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除非經過被害人的同意,並經法官認為有必要者外,都不公開,被害人可以到庭充分陳述,不必擔心有不相干的人來旁聽。

二、  到庭陳述時受陪同之權利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被害人尚未成年且未婚,父母即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例如祖父母或子女)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如伯父、叔叔、姑姑、阿姨、舅舅、姪子、外甥、外甥女、兄弟姊妹等)、家長、家屬皆可以陪同被害人到法院,且陪同者亦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
       若被害人希望於開庭時有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的陪同,也可以請這些人員陪同被害人到庭,並且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如果被害人不知道如何聯繫前開人員時,也可以請法院幫忙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工,或是請法院直接通知曾經協助過被害人的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陪同被害人到庭。

三、  未成年被害人受社工陪同之權利

       如果被害人是兒童或少年,依法律規定,除顯然沒有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陪同被害人到法院,社工可以協助被害人向法院陳述意見,社工亦可表示意見。

四、  到庭表示意見、與被告對質時之保護措施

       法院在審判時得給予被害人到法庭表示意見,如有任何意見,皆可以直接向法院表達。且如被害人需要和被告對質時,法院也會採取適當的保護、隔離措施,以確保您的安全。

五、  特殊之保護、隔離措施

       被害人如果擔心於被告面前時,將無法完整陳述事實經過,法院於審核後,會主動考慮或依照被害人的聲請,於法庭外適當的地點來詢問被害人之意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

六、  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之協助

       在審判程序中,被害人如果需要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服務時,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之「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法院審理性侵害案件,如果發現被害人有接受上述措施的必要時,也會立即通知各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的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七、  案件相關司法文書之隱私保護

       案件相關的司法文書(例如:判決書)都不會直接將被害人的姓名、年籍等相關資料公開,也不會顯示出可以讓他人足以判別出被害人身分的資料。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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