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益

字型大小:

一、 訴訟參與之案件類型有哪些?

       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您會收到一份起訴書,上面記載被告可能觸犯的罪名,如果您是下列案件的被害人,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
(一) 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
(二)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之罪。
(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四)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之罪。
(五)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罪。

二、 誰可以聲請參與訴訟?

       如果您是被害人本人,即可提出聲請。如果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例如:被害人住院治療中)而不能聲請時,可以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來聲請參與訴訟!

三、 法院裁定准許參與訴訟後,可以做些什麼呢?

(一) 您可以隨時選任代理人,如果您因精神或心智方面的疾患而無法為完全陳述、具有原住民身分,或是屬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可以檢具相關證明,請法院為您免費指定律師當代理人。
(二) 如果您有律師擔任代理人,可以請您的律師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可抄錄、重製或攝影。如果沒有律師,您也可以預納費用後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三) 法院在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都會通知您開庭的時間、地點,您如果願意,可以來法院開庭。
(四) 在準備程序中,您可以向法院表達您對於法院審判範圍、適用法條、爭點整理、證據能力、聲請調查證據與調查範圍、次序及方法,以及其他與審判有關事項的看法及意見。
(五) 法院每調查一項證據完畢,法官會詢問您對證據的意見,也會給予您辯論證據證明力的機會。
(六) 您可以告訴法官您認為給予被告多重的刑罰(例如:有期徒刑幾年幾個月)比較適當,供法官判決時參考。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