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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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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與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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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移送】、
一般人發現觸法或曝險行為【報告】、
有監督權人、肄業學校或從事保護事業之機構【請求

少年法庭【受理】少年事件

先由少年調查官進行必要事項的【調查

法官【開庭】調查證據、審理並裁定相關保護處分

執行】保護處分

結案並計算年限【塗銷】前科紀錄

少年受下列處分,執行完畢或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該宣告,並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的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之處分】:告誡、交家長嚴加管教、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等執行完畢二年後。
  2. 【保護處分】: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除三年後。
  3. 【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
  4. 【刑事案件】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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