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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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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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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護事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對於未滿18歲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及「曝險行為」者,由少年法院(庭)進行調查、訊問、審理及裁定等程序,稱之為少年保護事件。其適用的對象有:

  1. 觸法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14歲以下無責任能力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第3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8條第1款刑法不罰者)。
  2. 曝險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及第3條第1項第2款)。

什麼是觸犯刑罰法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指之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是指觸犯中華民國刑法或特別刑法,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著作權法等。
 

什麼是曝險行為?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曝險行為,指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可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庭)審理:

  1.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
  2.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迷幻物品」是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一、二級毒品以外的物質,該物質含有迷幻性,使人吸食或施打後,足以使人之精神心智陷於一定程度之迷惘幻覺狀態之藥物。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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