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程序與處分

字型大小:

調查審理階段

有別於成人的刑事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國家親權的體現,有著濃厚的保護主義、福利色彩。為期待少年健全自我成長,在事件審理時,依少年之要保護性即予以適切處分措施之裁定,相關措施有: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處分】

情節輕微,得不付審理,並為以下處分:
1.告誡。
2.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而嚴加管教。
3.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

【急速輔導】

  1. 責付:讓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帶回,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2. 收容:責付不能,或責付為顯不適當,則收容於基隆少年觀護所(基隆市崇法街64號,電話:02-24653240)或台北少年觀護所(新北市土城區石門路4號,電話:02-22611181#286)。

【交付觀察】

少年法庭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方為適當,得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六個月以內之觀察,並得就應觀察事項為適當之指示。


執行階段

調查及審理階段結束後,除移送於檢察官或諭知不付保護處分之外,少年法庭以裁定諭知各項保護處分。保護處分是一種以教育、福祉措施為內容之教化育成處分,且具有強制力拘束性,以公權力為後盾之教育輔導性處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保護處分種類有:

【訓誡】

由少年法庭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將來應遵守之事項,並得命立悔過書。

【假日生活輔導】

  1. 對象:受少年法庭裁定假日生活輔導,或訓誡併假日生活輔導者。
  2. 方式:由少年保護官利用假日施以輔導,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 期間:三至十次,其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於假日生活輔導期間,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且情節重大者,該次假日生活輔導不予計算。
  4. 假日定義:不限於國定例假日,凡少年非上課、工作或無其他正當待辦事項之時間均屬之。

 【保護管束】

     1.  對象:受少年法庭裁定保護管束者,或停止感化教育交付保護管束者。  

     2.  方式:由少年保護官掌理,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 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3.  期間:法定期間最長為三年,或至年滿21歲為止。

 (1)提早「免除」:執行超過六個月,少年保護官得視實際狀況,聲請免除執行

 (2)「撤銷」改執行感化教育: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將所剩的執行期間交付感化教育。  

    4.  內容: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少年,應於執行期間依少年保護官指定時日按時至指定處所報到,並配合居住所之查訪。保護管束期間,依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9條,明文規定應遵守事項有:

(一)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二)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
(六)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七)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5.  違反規定之處理: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經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報到,屆期仍不報到者,少年保護官得前往受執行少年住居所查訪,並得進行下列事項,確保保護管束得以繼續執行:

(1)同行:如成人的拘提,由法官核發同行書,請法警或警察強制到案執行保護管束。
(2)協尋:如成人的通緝,當受保護管束者行蹤不明時,由法院發協尋書,請法警或警察協助尋找。
(3)留置觀察:違反應遵守事項,少年保護官核發「勸導書」,倘若不服從勸導達二次以上,即可向少年法庭聲請「留置觀察」,將少年留置於少觀所為五日以下之觀察。

如果因為工作或搬家離開受保護管束地該怎麼辦?
檢具事證(如在學證明、戶口名簿影本、居所里長證明或工作證明等),向少年保護官報告,並聲請囑託該地之同級法院(庭)所屬少年保護官,接續執行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等處分。

【勞動服務】 

  1. 對象:受少年法庭裁定保護管束同時命為勞動服務處分者。
  2. 期間: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執行期間之長短,視輔導之成效而定;執行過程倘若未依指示從事勞動服務,則該次時間不予計算。
  3. 個別執行:由少年保護官依實際情況指派勞務。
  4. 團體執行:本院為執行勞動服務,自102年成立少年志工隊,以志工團隊之服務形式執行團體勞動服務。少年志工隊服務對象以非營利組織、社福團體、民間機構等為主,依據對方提出的需求,由少年保護官與受處分少年一同進行勞務服務。現階段少年志工隊所能提供的勞務服務有:建築物油漆粉刷、清理小學校園水溝、協助森林小學整頓校園環境、風景區淨灘、觀光名勝景點環境清潔等。 

 【安置輔導】

    1.  對象:受少年法庭裁定交付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執行安置與輔導之少年。
    2.  期間:二個月至二年。
        (1)提早「免除」:執行超過二個月,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由少年保護官、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  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向少年法庭聲請免除。
        (2)「延長」執行:二年期滿後,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由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向少年法庭聲請延長一次,期間最長二年。
        (3)「撤銷」改執行感化教育: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者,由負責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聲請撤銷。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3.  內容:對於少年之安置輔導處分,應視個案情節及矯治不良習性之需要,分別交由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執行之。相關法令可參考「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4.相關網站: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

       基隆市政府教育處

       基隆家庭扶助中心  

【感化教育】

    1.  對象:受少年法庭裁定交付於感化教育處分者。
    2.  期間:法定期間最長為三年,或至年滿二十一歲為止。
              (1)提早「免除」:執行超過六個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向少年法庭聲請免除執行,所餘期間即免予執行。
              (2)暫時「停止」執行,所餘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執行超過六個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向少年法庭聲請停止執行。
    3.  執行處所:感化教育處所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辦理接見請電洽承辦窗口,或至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辦理接見預約登記,本院受裁定感化教育者之執行處所資料如下:
             (1)誠正中學桃園分校:桃園市桃園區向善街98號,電話:03-3253152。
             (2)誠正中學彰化分校:彰化縣田中鎮山腳路五段360巷170號,電話:04-8742111。
             (3)誠正中學:新竹縣新豐鄉松柏村11鄰德昌街231號,電話:03-5575845、03-5575054。

【禁戒】 

  1. 對象: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2. 期間:戒絕治癒或至滿二十歲為止。
  3. 執行:與其他保護處分,得先行或同時一併諭知。

【治療】

  1. 對象:少年身體(例如:花柳病、痲瘋者)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2. 期間:戒絕治癒或至滿二十歲為止。
  3. 執行:與其他保護處分,得先行或同時一併諭知。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