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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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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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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解家事紛爭背後隱藏之真正問題,輔助法院釐清事實,圓融解決家庭紛爭,乃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調查官之設置。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8 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33條等相關規定,家事調查官於家事事件調解、審理、履行確保等階段,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履行勸告,並提出調查報告、出庭陳述意見,或協調連繫社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必要之協調措施。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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