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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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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職教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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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對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忽視教養、未能善盡親職,皆明定罰責。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對象有二:

  1.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指少年之父母及少年之監護人。
  2. 少年之監護人:指未婚成年人之監護人(例如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伯父母或叔父母)及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例如配偶、父母、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家長、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與外國籍或無國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稱「忽視教養」,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少年拒絕、失去能力或無法善盡教導養育保護少年之責任。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犯罪行為或第二款曝險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法院得裁定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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