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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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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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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民國108年06月19日修正)

第 84 條

第1項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3條第1項第1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3條第1項第2款曝險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

第2項 少年法院為第1項親職教育輔導裁定前,認為必要時,得先命少年調查官就忽視教養之事實,提出調查報告並附具建議。

第3項 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第4項 親職教育輔導應於裁定之日起三年內執行之;逾期免予執行,或至多執行至少年滿二十歲為止。但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

第5項 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3次以上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第6項 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第7項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第8項 第1項、第5項及第7項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63條、第64條之規定。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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