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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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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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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一、聲請人先下載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依聲請書及附件上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二、檢附之文件

  1.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2.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
   (1)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各一份檢附,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載明事項,如漏載或書寫錯誤而為登記,不生登記之效力)。
   (2)動產:
        A.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B.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C.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証、公司登記事項卡。
  3.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夫妻設籍在同一戶內者,僅需檢附一份;如夫妻不在同一戶內者,各檢附一份戶籍謄本。
  4.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之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各一份。

  5.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夫妻各檢附一份。
  6.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夫妻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到場,攜帶前列1.至5.項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到本院登記處辦理。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書。
  7.聲請夫妻產制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8.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制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
  9.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徵收費用新台幣200元。
10.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前項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附註:如實際並無財產,固無對抗第三人之必要,亦與登記規則第42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司法院 73.05.25(73)廳民三字第0341號函釋參照。)

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一、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下載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 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4至12項加蓋法人印信)

0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02.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03.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04.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一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05.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紀錄(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以期文件完整)。
06.理、監事會議紀錄(互選產生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07.理、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08.理、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09.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 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 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10.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11.財產清冊一份及其證明文件。
12.會員名冊。
13.代理人應附具身分證影本及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下載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OOOOOO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OOOOOO。
2.法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3、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一份。
3.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一份。
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二份。
6.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7.代理人應附具身分證影本及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8.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下載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主事務所為台北市OOOOOO變更為台北市OOOOOO。
2.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2、3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章程一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代理人應附具身分證影本及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四、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下載或下載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0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法人之理事:OOO。
3.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或(連任理、監 事000及新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 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2至5項加蓋法人印信)

0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02.章程一份。
0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一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 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 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04.理、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05.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06.新一屆全體理、監事印鑑式(卡)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新任者均須於印鑑式上蓋印鑑章)。
07.新一屆全體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連任、新任者均須提出)。
08.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09.代理人應附具身分證影本及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下載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0屆理、監事000因.....辭任,繼任理、監事000變更登記。
2.繼任理 、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4 項加蓋法人印信)

0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02.章程一份。
03.會議紀錄一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04.理、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05.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06.辭任理、監事之辭任書。
07.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08.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0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代理人應附具身分證影本及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六、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下載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OOOOOO元整變更登記為新臺幣OOOOOO元整。
2.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2至4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章程一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應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身分證影本及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七、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下載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章程第00條經第0屆第0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00年00月00日0 字第000號函准予備查。
2.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 2 、 3 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代理人應附具身分證影本及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八、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 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01.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聲請書 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0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03.章程一份。
04.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05.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06.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07.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08.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09.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10.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1.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九、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 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章程一份。
3.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記錄。
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5.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6.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9.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十、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章程一份。
3.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4.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5.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6.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7.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十一、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訴訟狀一份,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 應由理事長簽名或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費新臺幣200元。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 聲請人先下載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2至9項文件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0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02.捐助及組織章程一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03.捐助人會議紀錄(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未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04.第一屆董、監事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05.董、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06.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07.法人印信(圖記)及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 (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08.財產清冊一份。
09.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係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10.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11.代理人應附具身分證影本及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2.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下載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財團法人OOOOOO變更為新法人名稱財團法人OOOOOO。
2.法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
3.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二份(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正本)。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身分證影本及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三、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下載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主事務所為台北市OOOOOO變更為台北市OOOOOO。
2.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3.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5.代理人應附具身分證影本及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6.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四、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下載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0屆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董、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法人之董事:000。
3.董、監事印鑑(新任董、監事印鑑)或(連任董、監事 000及新任董、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 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 ( 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0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0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03.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04.董、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05.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06.新一屆全體董、監事印鑑式(卡)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新任者均須於印鑑式上蓋印鑑章)。
07.新一屆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連任、新任者均須提出)。
08.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09.代理人應附具身分證影本及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0.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五、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下載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0屆董、監事000因.....辭任,繼任董、監事000變更登記。
2.繼任董、 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3至5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0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0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03.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04.董、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05.繼任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06.辭任董、監事之辭任書。
07.繼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08.繼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原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0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0.代理人應附具身分證影本及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六、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下載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OOOOOO元整變更登記為新臺幣OOOOOO元整。
2.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3.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身分證影本及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七、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聲請人先下載或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貴院00年度法字第000號民事裁定確定准予補充變更。
2.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一份。
3.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形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者,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身分證影本及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八、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 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01.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0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03.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04.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05.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 本)。
06.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07.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08.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09.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10.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1.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九、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3.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5.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6.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9.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十、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 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3.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4.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5.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6.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7.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十一、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

(一)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訴訟狀一份,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費新臺幣200元。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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