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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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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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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禁止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113年11月28日修正

一、本院相關規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防治性騷擾,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4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3條規定,訂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登載於本院院外網站/性騷擾防治專區),並頒布禁止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俾利對於性騷擾事件,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及懲處措施,並提供本院所有員工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

二、申訴管道

(一)專線電話:(02)2465-2171分機1721。

(二)傳真電話:(02)2465-8785。

(三)電子信箱:noharass@judicial.gov.tw。

三、本書面聲明所稱性騷擾之定義

(一)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者:指該法第12條規定之定義。即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本院員工、派遣勞工、求職者及工讀生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本院各級主管或因業務關係而有管理監督權限者,利用權勢或機會,對本院員工、派遣勞工、求職者或工讀生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任用、聘僱、工作配置、考核、遷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別騷擾防治法」者:指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且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之定義。即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四、性騷擾之通報及本院處理原則

(一)上述人員如感覺遭受前揭性騷擾行為,或目睹及聽聞此類事件發生,請透過申訴管道提供相關資訊,俾利本院依相關規定予以妥適處理。

(二)本院對於申訴者、申訴內容,將予以保密。

(三)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本院將採取合宜之處理措施,包括懲處加害人;至申訴人如經證實為誣告者,亦同。另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人亦有相關罰則規定。

(四)本院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檔案下載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pdf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3-11-29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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