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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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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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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四條之規定,特頒布此一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並訂定處理此類事件之申訴程序,以提供本院所有同仁、約聘僱人員一免於性騷擾侵擾之工作環境。為維護此一承諾,本院特以書面加以聲明,絕不容忍任何本院主管、同仁(包括求職者)、約聘僱人員、洽公民眾等,從事或遭受下列之性騷擾行為。本聲明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是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規定者,包括:

(1)本院主管對同仁(或求職者)所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或獎懲之交換條件。

(2)任何人在本院執行職務時,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她(他)造成敵意性、脅迫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她(或他)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她(或他)工作表現。

上述這些行為包括具有性意涵、性暗示及與性(或性特徵)有關之言語或動作;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文字及視覺資料,以及不當之肢體碰觸等。

約聘僱人員遭受本聲明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時,依本院所制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院所有員工、約聘雇人僱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如果妳(或你)感覺到遭到上述行為之侵害,或目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應立刻通知本院人事室,以便依據本院所制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規定,做出合適之處理。本院絕對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本院將對此類事件之申訴進行深入而迅速之調查,並對申訴者、申訴內容及處理結果儘可能採取保密措施。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包括誣告之情形),本院將採取合宜之措施來處理,包括對加害人加以懲處。

為加強所有同仁、約聘僱人員對此類事件之認知與瞭解,本院將定期舉辦相關之講習及訓練課程,所有同仁、約聘僱人員對此類課程均有參加之義務,無故拒不參加者,將依曠職方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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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pdf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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