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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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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大陸用之「單身宣誓書」及「與大陸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聲明書」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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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婚姻登記條例於2003年10月1日頒布實施,國人赴大陸結婚,除須就本人「單身」之事實為聲明外,並須就「與大陸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為聲明,而辦理認證。

請求認證手續如下︰

一、應到場之人 : 本人親自到院辦理(宣誓或聲明是性質上不能代理的行為,因此擬結婚之本人必須要親自到場請求辦理)

二、應攜帶之文件

(一)聲明書五份。(本處有現成例稿可供填寫)

(二)聲明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私章。

(三)攜帶:

1.聲明人於認證前五日內所請領之「個人」現戶戶籍謄本份。(*注意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2.曾經結過婚,但配偶已死亡者 →另向原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死亡證明書影本份。

3.曾經結過婚,但已經離婚者 →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離婚協議書影本份,或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謄本份。

                          
(四)帶大陸結婚對象之基本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大陸居民證號碼等),須填寫於聲明書上。(建議攜帶大陸結婚對象的居民身分證影本,以備核對所填寫的資料是否正確)

(五)大陸地區另行要求之其他證明文件(請自行向大陸地區確認)

三、公證費用︰如分別辦理單身切結書和無近親關係聲明書兩種文書認證時,共需繳納認證費新台幣1000元。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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