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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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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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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給付租金、違約金及租期屆滿交還房屋,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一、必須得到場的人
出租人(房東)及承租人(房客)。房客如有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亦需到場。(連帶保證人需親自到場,不得授權他人代理。)
如果本人或法人之負責人沒有辦法到場,可以委託代理人,但得額外攜帶以下授權文件:
※一般人(自然人)的代理人:請額外攜帶【授權書】+【授權人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授權書必須加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章。個人租賃用授權書下載
※公司或是工(公)會、協會(法人)的代理人:
◎公司代理人請額外攜帶【授權書】+【倘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核發已逾6個月,須另檢附3個月內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正本一份由公證處留存(抄錄本請自行向主管機關,如建設局或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授權書必須加蓋與變更事項登記卡相同之公司印鑑章。(法人租賃用授權書下載)(填寫範例
◎工(公)會、協會代理人請額外攜帶【授權書】+【法人圖記證明正本】(財團法人請帶原登記法院發的印鑑證明),授權書必須加蓋與變更事項登記卡相同之公司印鑑章。
請注意:
1、出租人及承租人不得授權同一人代理。
2、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2項:公證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包括法人之負責人)到場辦理;本人不到場,得拒絕其請求。

 
二、應攜帶之文件
1、出租人、承租人(包含其代理人)及連帶保證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外國人可帶護照或外僑居留證。
2、公證請求書一份公證請求書下載】【房東房客都是自然人的填寫範例】【房東房客有一方是法人的填寫範例
3、房屋租賃契約書,請至少攜帶三份,如未準備可至本處購買法院版房屋租賃契約使用。【法院版房屋租賃契約下載
4、出租人要帶房屋權狀正本(或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建物登記謄本),如房屋為持分者,共有人須全體共同出租並到場。
5、出租人要帶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正本(或稅捐機關申請之房屋稅籍證明)
6、一方是公司者請攜帶:(一)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正本」,並備影本一份供公證處留存(影本請加蓋印鑑章);倘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核發已逾6個月,須另檢附3個月內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正本一份由公證處留存(抄錄本請自行向主管機關,如建設局或經濟部商業司申請)。(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7、一方是工(公)會、協會者,請額外攜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

◎出租人、承租人不能到場的,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代理人需攜帶的文件請參考本文最上面的【一、必須得到場的人】內容。

檔案下載

  • 法人租賃用授權書doc
  • 法人租賃用授權書(範例)doc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2-07-28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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