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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及各級學校宿舍借用公證
以下係以一個案件為例(機關學校 vs 單一個要借用的員工,這樣就算一案),應該準備的文件如下:
- 公證請求書一份 (空白公證請求書)填寫範例:(學校宿舍借用)(機關宿舍借用)
- 宿舍借用契約三份 (契約上須加蓋機關或學校的關防和首長或校長的小官章) ★借用契約最下面的簽約日期請先空白,不要填上去!
- 如果只是借用一個房間而非建物之全部者須附平面圖 (須標示借用房間為何,並估算並載明使用面積約幾平方公尺)★ 平面圖三份請先訂在上述三份借用契約後面!
- 房屋所有權狀(可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替代)及房屋稅籍證明 正本、影本各一件 (建物登記謄本可至就近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稅籍證明請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若借用之宿舍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則可以該機關之財產清冊正本(需加蓋機關關防大小章)代替之。★公有房屋免徵房屋稅者也會有稅籍,仍請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稅籍證明
- 若借用人不能親自前來,代理人須提出借用人之授權書及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
- 若係機關或學校首長 不能親自前來,代理人必須提出蓋有該機關或學校關防之授權書或公文書
- 前來公證處辦理之請求人或代理人均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