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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書面公證
請求結婚書面公證之手續:
- 儀式日期於一般辦公時間者可由結婚人自定,假日時間請洽公證處(02)24652171轉分機1211
- 請至少提前三天(不含結婚日當日,亦不含週六、日及例假日)於收件時間向公證處登記。
- 結婚書面公證書均由本處製作,不得自行準備格式。
- 登記時應攜帶:(1)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一份存卷)、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單親監護權人者,須另提出戶籍謄本。(2) 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三個月內之單身證明,單身證明並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 應繳費用:公證費新台幣1000元,例假日新台幣1500元。
- 97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請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才有效力。上開結婚書面公證僅係提供儀式舉行,並無效力可言。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