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請求結婚書面公證之注意事項

字型大小:
  1. 公證之日期原則由結婚當事人自定,惟假日公證並舉行儀式之場次請洽本院公證處(電話:02-24652171分機1211)。
  2. 請至少於結婚當日三個工作天之前(不含結婚當日)於辦公時間向本院公證處登記。
  3. 登記時應攜帶:新郎及新娘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備影本一份存卷)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結婚當事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結婚當事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結婚當事人為大陸人民者,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4. 應繳費用:公證費新台幣1000元,假日公證新台幣1500元。
  5. 聲請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惟結婚書面公證當天,結婚當事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報到時間統一為上午10:30分。
  6. 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當事人可自行決定是否穿著禮服。
  7. 結婚儀式在本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書面公證書正本三份。
  8. 預定公證舉行儀式當天報到時,新郎新娘身分證配偶欄記載必須是空白的才可公證,所以請務必先完成公證後才可以去辦結婚登記,否則本處無法為您公證。(依據司法院秘書長105年11月14日秘台廳民三字第1050028808號函辦理)
  9. 為使結婚人精心挑選的公證日與戶政事務所登記之結婚日相同,建議結婚人一定要預留當天可有足夠時間辦理結婚之戶籍登記。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證處
回頁首